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宇,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二召,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某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某某、李某某与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武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091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利江
审判员 刘赛红
审判员 李国宅
书记员:冯茜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