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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李某某等与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宇,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檀二召,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某永通路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某某、李某某与赵某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武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某、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091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何利江
审判员  刘赛红
审判员  李国宅

书记员: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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