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武明某与武付中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明某
张跃(河北邯郸博大律师事务所)
武付忠
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跃,邯郸市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付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武明某与被告武付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武明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某负担。

审判长:武庆才
审判员:王成忠
审判员:靳旭业

书记员:高军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