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明某
张跃(河北邯郸博大律师事务所)
武付忠
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明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跃,邯郸市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付忠,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武明某与被告武付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武明某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明某负担。
审判长:武庆才
审判员:王成忠
审判员:靳旭业
书记员:高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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