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被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的23间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装修,但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2017年7月26日,双方结算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9万元。后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胡某某辩称,2017年7月26日结算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工程款4.8万元,故被告尚欠装修工程款金额为14.2万元,但被告目前无经济能力支付,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XXX号的23间房屋提供室内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554,200元,如变更施工内容,工程款按实计算;……完工后,原、被告于2016年6月24日进行了结算,确认装修工程款为577,650元,扣除被告支付的设备款126,477元及被告已支付的装修款10万元后,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351,173元。后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装修工程款。2017年7月26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9万元。2017年7月3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4万元。2018年2月15日,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8,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工程装修结账单,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支付宝转账凭证等在案佐证,经法庭调查、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完成了装修工程,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装修工程款。根据双方2017年7月26日结算时确认的被告欠付装修工程款金额和之后被告已支付金额,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金额为14.2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装修工程款14.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胡某某负担1,570元,原告武某某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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