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智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号。负责人:郭少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号*单元***室。负责人:武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向婷,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武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武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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