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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翟立龙,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丽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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