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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某春。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臣。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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