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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齐某春、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春波,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齐某春。
委托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增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臣。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明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王春光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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