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银某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08778-4。
法定代表人:吴限刚,该公司经理
武某某与廊坊市银某行文化商城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申请人武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某某撤诉。
审判员 张万地
书记员: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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