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亮,馆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广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书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苏广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金峰 审 判 员 闫 洁 人民陪审员 王晓辉
书记员:杨广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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