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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彬与闫某彬、田某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志彬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闫某彬
田某国
肥乡县元固乡西河头堡村村民委员会

原告武志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告田某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肥乡县。
被告肥乡县元固乡西河头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田兰章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志彬与被告闫某彬、田某国、肥乡县元固乡西河头堡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志彬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志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志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福民
审判员:殷存霞
审判员:申骁

书记员:常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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