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霍某
韩小雷(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小雷,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霍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霍莉
书记员:孙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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