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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周志强、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陈淑贤
周志强男
王金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原告武某某(反诉被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陈淑贤,沧州市运河区棉纺社区居民委员会推存的工作人员。
被告周志强(反诉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王金龙,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聂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负责人刘志杰,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0119481-6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周志强(反诉原告)、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和反诉原告周志强均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志强、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反诉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周志强、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周志强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周志强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及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周志强、沧州市夕阳红出租汽车服务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周志强撤回对反诉被告武某某的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周志强承担。

审判长:张玉明

书记员:杜彦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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