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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建强,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

审判员  马召彦

书记员: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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