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贾开胜。男,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白梅,湖北玄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姚某,女,生于1966年8月1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延峰,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家辉,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姚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武当山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薛 明 审 判 员 王汝军 人民陪审员 刘荣俊
书记员:钱文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