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某某井陉县。
委托代理人刘高祥,石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石某某恒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99号振新工业园3号楼3楼东门。
法定代表人聂春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彦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连军,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辛集服务部,住所地石某某市辛集气象局宿舍院内。
代表人张圆,该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程钊,该服务部法律顾问。
被告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36号。
法定代表人门秀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强与被告石某某恒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辛集服务部、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强撤回对被告石某某市飞宇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的起诉。
审 判 长 姜蕾 人民陪审员 仇蕾 人民陪审员 刘蓓
书记员: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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