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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军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建军
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梁某某

原告武建军,男。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
原告武建军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武建军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判长:赵玉来

书记员:杨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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