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专,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汉族,约40岁,现住北戴河区。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成
书记员:李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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