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顾训昌,系河北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桥西区红旗大街与建国路交叉口翰林观天下21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熊兴安,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会庆,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康中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新华区。
被告吕素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案由:追偿权纠纷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康中田、吕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训昌,被告石某某冀中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会庆,被告吕素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中田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晓峰
书记员:秦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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