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安市钢钰白灰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午汲镇小贺庄村西。
负责人李爱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宋丛军,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金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宝岗,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委托代理人蔡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蔡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钢钰白灰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金某建材有限公司、蔡某某、蔡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安市钢钰白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后收取5729元,由原告武安市钢钰白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高亚光 审判员 刘 雁
书记员: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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