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安市团城乡新世纪汽车队。
负责人马彦苍,该车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恒周。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红丽。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2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段子勇 审 判 员 常 虹 代理审判员 马 静
书记员:张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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