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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信与武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安信
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
武某学

原告武安信,住尚义县。
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学,住尚义县。
原告武安信与被告武某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者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武安信主张被告武某学在2013年至2014年分两次向其母亲秦素花借款10000元,其中借款5000元属于原告所有,但因缺乏书面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安信要求被告武某学给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由原告武安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武安信主张被告武某学在2013年至2014年分两次向其母亲秦素花借款10000元,其中借款5000元属于原告所有,但因缺乏书面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安信要求被告武某学给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简易程序),由原告武安信负担。

审判长:陈者军

书记员:程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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