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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武京现等与临城县东镇镇人民政府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京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青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青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牛翠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永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赵金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冬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郑彦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清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清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玉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计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赵夫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才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中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夫成,男,I93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增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连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记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增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金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范贵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青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云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铁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连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青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玉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京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振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敬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计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永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武二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增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原告:张素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诉讼代表人: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诉讼代表人:张青航,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本村。
诉讼代表人:武连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诉讼代表人:武京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临城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雄,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城县东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城县东镇镇东镇村,组织机构代码:77772540-6。
法定代表人代立锋,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县东镇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05097572-X。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等三十八人与被告临城县东镇镇人民政府、被告临城县东镇镇南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二被告归还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补偿款328610元,并承担逾期归还的利息,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份,临城县君俐药业有限公司征收临城县南孟村部分土地,根据临城县东镇镇政府的分配办法是:责任田补偿23000元/亩,承包地补偿6000元/亩,剩余部分应归集体。在分配原告集体所有属于承包地部分时,被告未经村民小组讨论通过,把本村村民赵贵花的7.89亩和张同国11.35亩属于个人承包交承包费的土地,按责任田每亩23000元补偿给二人,这样以来原告第五队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每亩应得的(23000元一6000元=17000元)17000元补偿款就给了个人。赵贵花、张同国共承包原告的土地共计19.33亩(19.33亩×17000元=328610元),原告应得的328610元被被告发放给了赵贵花、张同国,为此事,原告曾多次找南孟村村委会和东镇镇人民政府要求把328610元土地补偿款归还原告。被告置之不理。2015年3月份,在原告多次找被告东镇政府的情况下,被告给原告出了个信访事宜答复意见书,并让原告去起诉多收补偿款的赵贵花和张同国吧!以上?事实有:承包合同书和被告征地补偿分配表等证据,可足以证实。根据以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把补偿款给了赵贵花和张同国,应该由被告追回,当原告找被告时,被告置之不理,把原告应得的328610元补偿款,被告错误的给了赵贵花、张同国,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28610元整。故请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主张多分配给赵贵花、张同国的328610元,并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款328610元,属于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就是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方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某某等三十八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利剑

书记员:宫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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