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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王某某(王大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某某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宁晋县人,现住宁晋县。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现住河北省宁晋县。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44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44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现原、被告已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李向东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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