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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陈某某

原告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
委托代理人王军锐,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大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现住宁晋县。
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人,现住河北省宁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
申请费443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原告可在已提起的诉讼中,将该申请费追加诉讼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某某及其配偶常志苗所有的价值42300元的财产。
申请费443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原告可在已提起的诉讼中,将该申请费追加诉讼请求。

审判长:李向东

书记员:王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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