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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燕,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在故城县发改委工作。

原告武某与被告李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某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某以武振忠名下车牌号为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武振忠名下车牌号为冀T×××××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全良

书记员: 陈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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