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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武身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武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武身强
候丽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

原告(反诉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身强。
委托代理人候丽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武身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就浇制房顶的工作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提供原料,由原告提供技术、工具和人工为被告浇制房顶,施工完成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原被告经协商剩余浇制房顶费用被告不再支付,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反诉称的因原告技术问题浇制的房顶漏水,证据不足,因此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维修费及原料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身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制作费8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损失请求。
三、驳回被告武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身强承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武身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就浇制房顶的工作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提供原料,由原告提供技术、工具和人工为被告浇制房顶,施工完成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制作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制作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辩称的原被告经协商剩余浇制房顶费用被告不再支付,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反诉称的因原告技术问题浇制的房顶漏水,证据不足,因此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维修费及原料费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身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某某制作费8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损失请求。
三、驳回被告武某某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身强承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原告武身强承担。

审判长: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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