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
原告:程某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中,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某、程某有与被告王凤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二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程某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宫学金
书记员: 佟秀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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