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某
武某某
侯雪子
王冰(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
路克文
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中国工商银行保定分行ATM自助中心职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学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雪子。
三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王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长城北大街320号。
法定代表人郭淑芹,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路克文。
委托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侯雪子、上诉人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某某及其与上诉人武某某、上诉人侯雪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冰、被上诉人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路克文、张海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硕
审判员:赵鹏壮
审判员:徐超
书记员: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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