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保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邱某,被告:邱某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马跃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军,该单位员工。
原告武保全诉被告邱某邮政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保全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保全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保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原告武保全负担。
审判员 王杰
书记员: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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