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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许喜书,石家庄市赞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赞皇县槐河东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君英,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赞皇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英

书记员:李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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