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又名武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黄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刘某、黄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黄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某某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黄娟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6日,被告刘某、黄娟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10个月,同年8月3日,二被告又以同样的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与上笔借款一并还清。还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武某某及被告刘某、黄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武某某及被告刘某、黄娟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被告刘某、黄娟出具的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刘某、黄娟向原告武某某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为150000元;
证据三孝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补办结婚登记档案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刘某、黄娟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武某某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向被告刘某、黄娟提供借款,并以借条的形式约定了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借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偿还借款。现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被告刘某、黄娟系夫妻关系,其所欠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刘某、黄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黄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武某某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刘某、黄娟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不服判决的数额依照《诉讼费交纳标准》计算的数额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汪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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