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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翼通塑业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樊川大道41号。
法定代表人凌小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军,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县翼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琉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得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海泉,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三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鲁巷东方怡景大厦B-6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元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县翼通塑业有限公司、武汉三才贸易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20096194.6,专利名称为折叠贮物篮)纠纷一案中,被告武义县翼通塑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审查的申请。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后,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鄂州市安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尹为
审判员 孙文清
审判员 陈燕平

书记员: 魏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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