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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海军与孔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步海军。
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被告程某某。系被告孔某某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海军诉被告孔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海军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步海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步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步海军负担。

审 判 长  申素霞 审 判 员  段红祥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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