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住所正镶白旗。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庭亮、系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姚某某,男,58岁,汉族,现住址正镶白旗。
原告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镶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正镶
白旗哈伦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友 根
书记员:哈斯其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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