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丽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广燕。
申请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丽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丽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原告为该财产保全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丽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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