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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孙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霞,河北燕赵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住所地正定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星,厂长。
被告: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住所地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李志海,厂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与被告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以下简称创雅装饰板厂)、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以下简称天汇家私厂)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霞,被告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厂长李瑞星,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厂长李志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与原告签订《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499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11月25日。2015年11月26日,被告创雅装饰板厂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的借款在借款本金208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上加盖创雅装饰板厂印章及李瑞星签名;2015年11月19日,创雅装饰板厂向原告出具担保意向书,同意以单位信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11月26日,被告天汇家私厂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的借款在借款本金31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即自单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该笔贷款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支用的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上加盖天汇家私厂印章及李志海签名;2015年11月19日,天汇家私厂向原告出具担保意向书,同意以单位信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偿还借款本金497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冀012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向原告偿还本金497万元、截止到2016年4月5日的当期利息10989.32元、应收利息24574.63元、催收利息14.67元及2016年4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497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现该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原告起诉创雅装饰板厂、天汇家私厂,要求二被告对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各自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对与原告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出具的担保意向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开始借款担保时,没有告诉是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担保意向书、取款通知书、借款借据、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创雅装饰板厂、天汇家私厂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从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二被告对担保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虽然二被告称担保时不知道是连带责任担保,但其在签订合同前分别向原告出具担保意向书,同意以单位信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且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也明确写明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已经,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对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各自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对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97万元及利息,在借款本金208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对正定新区正昊家具厂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497万元及利息,在借款本金31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39元,被告正定新区创雅装饰板厂负担18736元,正定新区天汇家私厂负担281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瑞清 人民陪审员  陈 云 人民陪审员  樊 帆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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