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定县诚信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正定县固营村。
负责人刘云利,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赵洪,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二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诚信模板租赁站与被告陕西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诚信模板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陕西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569元。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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