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正定县海某某家具厂,住所地正定县南岗村。
经营者:李建欧,系该厂厂长。
被告:肖某某,女,汉族,现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爱松,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正定县海某某家具厂与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下午14:00开庭审理,被告肖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鞠爱松按时到庭,原告正定县海某某家具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定县海某某家具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正定县海某某家具厂负担。
审判员 张金良
书记员:冉梦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