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
康秋山(河北石家庄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
石家庄市滹沱河城市森林公园管理处
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陈进良
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兵连,男,汉族,住正定县,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城市森林公园管理处。
组织机构代码:12130100568931422C。
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学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陈计文,男,汉族,住正定县。
正定镇东柏堂村西巷21号,任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进良,男,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任该管理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家庄市滹沱河城市森林公园管理处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负担150元。
本院认为,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正定县北早现乡平安屯村民委员会负担150元。
审判长:张志琪
书记员: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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