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唐某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新峰(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宏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宗章,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建设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贾洪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峰,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但在工程质保期内,原告承建的滦南都市佳苑小区出现外墙雨落管脱落及防水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在所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认可因外墙雨落管脱落砸坏业主车辆的损失数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其垫付的维修防水的费用、避雷器、热力磁卡及更换暖气片的费用和因暖气漏水赔偿业主的损失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偏高,被告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确定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0元,并自2009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1172元由原告负担4600元,被告负担16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存在,但在工程质保期内,原告承建的滦南都市佳苑小区出现外墙雨落管脱落及防水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在所欠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原告认可因外墙雨落管脱落砸坏业主车辆的损失数额,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其垫付的维修防水的费用、避雷器、热力磁卡及更换暖气片的费用和因暖气漏水赔偿业主的损失应从工程款中扣除,理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偏高,被告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确定违约金,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瑞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20000元,并自2009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21172元由原告负担4600元,被告负担16572元。
审判长:张嘉琦
审判员:孟雅廷
审判员:李蕊
书记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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