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冯某某在歙县经济开发区财富广场**饭店和同事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期间冯某某喝了两杯白酒。吃好饭后,杨某某妻子陈某某驾驶冯某某的皖******号小型轿车带着冯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到金三角展销会会场玩耍,冯某某在展销会会场玩耍时接到老婆的电话说母亲身体不舒服,被告人冯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皖******号小型轿车回家。当晚21时02分许,冯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途经歙县经济开发区多杰电气公司路口处被歙县交管大队桂林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冯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民警依法将冯某某带到歙县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0.3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1571号司法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冯某某当晚被查获及到县医院抽血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红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歙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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