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春梅,女,生于1991年7月25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原告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秀娟,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址:宜昌市夷陵路134号-3。
法定代表人:何世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银,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来某某金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来某某翔凤镇中华山。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来某某金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欧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长 邓青桥
代理审判员 程璟
人民陪审员 李应权
书记员: 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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