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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红与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红。
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方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树荣,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欧阳红为与被上诉人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房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刚、宋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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