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红。
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金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方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树荣,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欧阳红为与被上诉人英山县大众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房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刚、宋顺国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9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林 俊 审判员 廖 刚 审判员 宋顺国
书记员:董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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