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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珍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阳珍。
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群生,该公司宜昌恒大绿洲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欧阳珍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暹宾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群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拖欠其建筑设备租金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全部租赁物或者赔偿租赁物损失;2、被告支付原告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拖欠租金71851元,租金计算至租赁物全部返还之日止;3、被告支付违约金19399元;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9日,宜昌开发区红太阳建材租赁部(甲方)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绿洲项目部(乙方)签订《建筑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建筑材料,其中钢管日租金0.01元/米,赔偿单价17.30元/米,扣件日租金0.005元/套,赔偿单价4.80元/套,预计租赁时间从2010年8月1日起至2011年6月,乙方每租用一个月支付一次租金,若延期付款,60日内不付租金,则每日按差欠租金或者租料物总价值0.3%交违约金,每月28日或28日以前交纳当月租金,60日内不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材料,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为解决纠纷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交通费、诉讼仲裁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合同还对乙方领料经办人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建设设备租赁物,但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9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3年7月31日,被告实际租用原告扣件20615个,钢管36654.10米,被告欠原告租金599157.58元。现原告为2013年8月1日(含本日)起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律师费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10000元律师费发票;被告确认其承租的原告建筑设备已全部不能归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协定本案调解期为2个月),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建筑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1份、(2013)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1份、律师费发票1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应该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在租赁合同生效后拖欠租金长达半年之久,系一种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的租金及赔偿损失、律师费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放弃了部分权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事由与生效法律文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欧阳珍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二、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欧阳珍建筑设备租金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302天)合计141823.9元(计算方式:0.01元/米日×302日×36654.1米+0.005元/套日×302日×20615套=110695.3元+31128.6元=141823.9元);
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欧阳珍租赁物损失733067.9元(计算方式:17.3元/米×36654.1米+4.8元/套×20615套=634115.9元+98952元=733067.9元);
四、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欧阳珍违约金19399元;
五、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欧阳珍律师费10000元。
以上判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2843元(原告已预交240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421.5元(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4016.5元),由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暹宾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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