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欧阳海朋与孙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阳海朋。
被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燕燕,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燕燕,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海朋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审判员王海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海朋,被告孙某某、王某、委托代理人刘燕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孙某某签订保证书,约定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至2015年4月9日还清。庭审中,原告陈述,2015年1月20日,被告孙某某找到原告,急需一笔资金用于偿还案外人史金龙的欠款,担心家人知道后生气,所以找到原告借款,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保证书后,将15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孙某某。到期后被告孙某某未能偿还此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借款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但被告孙某某对借款数额不予认可,其陈述,向原告借款的真实数额为127500元,原告扣除了22500元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方法是以保证书上写的150000元为本金,月息五分计算三个月得出的。原告将127500元交给第一被告后,第一被告用其中的20000元偿还了其与原告的另外一笔借款。第一被告将剩下的107500元中的100000元偿还了史金龙,偿还史金龙的100000元钱是赌债,该款项并没有用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并且第二被告王某对上述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关证据。
另查,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签订的保证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孙某某到期未还欠款,应承担未还款20%份额的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保证书、银行流水明细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孙某某签订的保证书是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该协议借款已经履行,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某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因被告孙某某到期未还款,保证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得以适用,被告孙某某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
庭审中,二被告承认系夫妻关系,并且该笔借款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第二被告对该笔借款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欧阳海朋欠款本金15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孙某某支付原告欧阳海朋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孙某某、王某承担,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审判员  王海潮

书 记 员  祁靖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