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旭光
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欧阳旭光,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杨树沟村。
法定代表人何捷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谢中秋,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欧阳旭光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福尔嘉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倪志勇、朱卫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旭光及被上诉人福尔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中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福尔嘉公司解除与欧阳旭光的劳动合同有无依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用人单位有权作出相应处理。欧阳旭光在工作中违反福尔嘉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福尔嘉公司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是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而作出的,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欧阳旭光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福尔嘉公司赔偿、补偿欧阳旭光各种费用的标准是否有误问题。1、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问题,福尔嘉公司提供其与欧阳旭光的劳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是每月1800元,虽然欧阳旭光不认可,但其已经按照该标准领取了工资,同时在劳动仲裁中自认该标准,且该标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试用期工资应按照每月1800元计算。2、关于试用期满后欧阳旭光工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欧阳旭光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因其与福尔嘉公司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也协商不成,福尔嘉公司亦没有提供集体合同,不宜实行同工同酬,故只能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原审法院酌情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制造业)平均工资(32131元)确定欧阳旭光工资标准并无不当。至于欧阳旭光上诉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的问题,从福尔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来看,欧阳旭光每月领取了基本工资,欧阳旭光在病假期间没有创造效益,而福尔嘉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不支付效益工资并无不当,故该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关于福尔嘉公司解除与欧阳旭光的劳动合同有无依据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这些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用人单位有权作出相应处理。欧阳旭光在工作中违反福尔嘉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福尔嘉公司对其作出辞退的处理,是依据有关法律的授权而作出的,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欧阳旭光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辞退处分决定及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判决福尔嘉公司赔偿、补偿欧阳旭光各种费用的标准是否有误问题。1、关于试用期工资标准问题,福尔嘉公司提供其与欧阳旭光的劳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是每月1800元,虽然欧阳旭光不认可,但其已经按照该标准领取了工资,同时在劳动仲裁中自认该标准,且该标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试用期工资应按照每月1800元计算。2、关于试用期满后欧阳旭光工资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欧阳旭光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因其与福尔嘉公司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也协商不成,福尔嘉公司亦没有提供集体合同,不宜实行同工同酬,故只能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原审法院酌情参照2013年度湖北省在岗职工(制造业)平均工资(32131元)确定欧阳旭光工资标准并无不当。至于欧阳旭光上诉要求支付病假工资的问题,从福尔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来看,欧阳旭光每月领取了基本工资,欧阳旭光在病假期间没有创造效益,而福尔嘉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不支付效益工资并无不当,故该上诉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杨静
审判员:倪志勇
审判员:朱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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