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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建文与金某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阳建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峰,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阳建文与被告金某某、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阳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金某某、郑某协助将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过户至欧阳建文名下,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户至金某某、郑某名下的费用由金某某、郑某负担;2、判决金某某、郑某赔偿欧阳建文经济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某某、郑某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经欧阳建文与金某某、郑某夫妻协商一致,金某某、郑某将其位于赤壁市赵李桥镇前进街25号房屋一套出售给欧阳建文,欧阳建文支付了购房款17000元,金某某、郑某也交付了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并承诺协助欧阳建文办理过户手续,后欧阳建文多次要求协助,金某某、郑某虽将房屋所有权证办到金某某名下,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仍没有自赵李桥茶厂分户至金某某名下,其总是支吾拖延协助。
金某某、郑某辩称,欧阳建文所诉与事实不符,其将房屋卖给欧阳建文前,房屋所有权证已在办理之中,后欧阳建文自己到单位赵李桥茶厂领取了房屋所有权人为金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而当时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是单位赵李桥茶厂一个总证,还没有人办理单独或分户的证;其将房屋交付了,其后的办理过户手续及费用均应由欧阳建文负责承担,其只有协助义务;欧阳建文在2017年主张要求过户,金某某、郑某先后七八次予以了积极配合,为此还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证;事实上在当初卖房时,欧阳建文还欠500元购房款未付,金某某、郑某不应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8月13日,金某某向欧阳建文出具一份“房契证明”,由金某某将位于赤壁市赵李桥镇25号39栋一层一套建筑面积49.5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欧阳建文,价款17000元,同时约定该套房屋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归欧阳建文所有,同日,欧阳建文支付了购房款,金某某也交付了房屋。该房屋系咸宁市赵李桥茶厂房改买卖房,于2002年12月出售给金某某,2003年9月27日赤壁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所有权人为金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后欧阳建文领取了该证;房屋土地使用权系该茶厂划拨取得,尚未分户到金某某名下。2016年年底开始,欧阳建文多次要求金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金某某也履行了相应协助义务,应邀到相关职能部门、与妻子郑某补办结婚证等。另查明,金某某在茶厂第30栋1层还有一套住宅,于2003年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2月30日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本院认为,欧阳建文与金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是金某某、郑某的义务,故对欧阳建文要求金某某、郑某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变更登记相关费用由谁承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就变更登记基本费用如工本费、税费等,依合同性质及本地交易习惯一般由买方欧阳建文承担;请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增加的费用,因订立合同时,买方欧阳建文对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单位一个总证的事实是明知的,何时可以办理个人土地使用权证也不确定,办理变更登记履行义务一方是欧阳建文,且应当举证办理变更登记的方式、费用等,故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欧阳建文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金某某、郑某辩称欧阳建文下欠购房款500元的事实,根据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结合其此前从未主张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某、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欧阳建文将位于赤壁市赵李桥镇前进街25号39栋1层其所有的一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原告欧阳建文名下。
二、驳回原告欧阳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欧阳建文负担30元,被告金某某、郑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沈均平
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
人民陪审员 徐梦

书记员: 余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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