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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尚坤与张某某、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阳尚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被告:昌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家林,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尚坤诉被告张某某、昌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欧阳尚坤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阳尚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欧阳尚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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