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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刘某某、宜昌市洪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宜昌市洪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聂家河镇丁家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洪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杜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宜昌市洪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泽新

书记员: 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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