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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镇宇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镇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德,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镇宇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8民初4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59.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729.95元,由上诉人欧艾办公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文如

审判员:周刘金

书记员:丁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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