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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欧某某,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鲍鹤鸣,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98号,组织机构代码76743221-2。
法定代表人柯战,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宜昌市泰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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